著作权予以保护以及公共领域进行保留,二者之间所形成的平衡状态,乃是数字时代知识治理环节当中的核心难题。倘若过度给予保护,那么将会对创新的源泉造成限制,然而要是忽视保护,则又会对创作的热情予以打击。究竟通过怎样的方式,能够于激励创作以及保障公众自由这两者之间寻得平衡点,这是法律以及社会都必须去面对的问题。
著作权保护的激励作用
著作权制度核心目标里有一个是激励创作,它是通过赋予作者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来达成的,以此保障作者能从作品当中获取经济回报,进而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知识生产,自18世纪初英国《安娜法令》产生以来,此种激励机制促使着全球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走向繁荣。
但是,激励可不是毫无限制的。现代著作权法于保护范围以及期限方面持续扩张,从而引发了诸多的争议。比如说。美国在1998年所颁布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把公司版权延长到可至95年,个人作者则是终身加70年。这样的一种趋势很有可能妨害知识的自然顺畅流动,和制度原本的初衷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冲突。
公共领域的基石价值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及知识要素所构成的公共领域成为了人类文明发展共同的基石,莎士比亚的戏剧进入了公共领域,贝多芬的音乐也进入了公共领域,它们成为了全球文化教育免费的素材,这些资源让教师能够自由使用,让艺术家能够自由使用,让普通公众也能够自由使用,还能自由改编,也能自由再创作。
如若不存在公共领域,那么新的创作将会面临极大困难,前行艰难。所有的创作都是构建于前人的智慧基础之上形成的。数学家运用公共领域当中的公式来开展研究,程序员调用开源代码库进行编程,作家借鉴经典叙事结构来创作内容。公共领域切实保障了知识传承能够具备连续性,以及文化发展具有累积性。
期限限制的动态平衡
著作权存有时间限制,这属于平衡的关键设计,作品最终会步入公共领域,则将由私有财产转变成公共财富,比如说鲁迅先生的作品于2016年进入公共领域,这就意味着出版社出版无需授权,研究者能够自由开展数字化处理 。
对于保护期限的设定而言,需要去权衡多方的利益,倘若期限过短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削弱创作激励,要是过长的话,则会致使知识公有化进程被延误,各个国家有关法律针对期限所做出的规定并非完全一样,这体现出了各不相同的文化政策以及产业利益方面的考量。
合理使用的缓冲地带
于专有权利与公共领域俩者之间,合理使用制度开创性铸就了弹性空间,此空间允许在特设特定条件状况下,可不获取许可去使用受保护作品,诸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研究等方面。坐落于美国的法院在1984年索尼案里所确立的个人性录制电视节目的权利,就是合理应用的典型实例。
数字环境给合理使用带来了全新挑战,学校课堂播放电影、研究人员开展文本数据挖掘、用户生成内容里运用版权素材,这些行为的法律界限常常模糊不清,法律得明确这些常见用途的性质,防止公众动辄获咎。
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挑战
互联网跟数字技术重新塑造了创作以及传播生态,网络文学、短视频的那种不同内容的混剪、同人创作等新的形式接连不断地出现,就比如说,B站上面数量众多的“影视混剪”视频,它既涉及到二次创作,又有可能会触碰到原作的版权,在实际的情况当中常常是处于那种灰色的地带。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使得问题朝着更为复杂的层面演进,AI模型开展训练所需的是海量的数据,而这些数据之中常常涵盖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2023年,全球范围内有多起诉讼,它们围绕着AI公司运用版权材料来展开训练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所展开 ,这凸显出了法律滞后于技术的这样一种现实情况。
未来立法的方向选择
在接下来的那次修法之际,立法者得去直面这些矛盾。具体所涉及的问题包含:是不是要把文本与数据挖掘涵盖进去,从而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怎样去界定“转换性使用”的标准;个人非商业性使用是不是应该享有更为宽松的政策。
最后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去构建出一个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既要对创作者权益予以保护,又要对公共领域起到滋养作用,达成这一目标需要著作权人参与,还需要平台参与,也需要使用者参与,更需要立法机构参与,要在具体的场景当中去寻觅那最大公约数。法律不应该是那种僵化的墙,而应该是能够促使知识进行有机流动的渠道 。
身处数字化创作已然无所不在之当下,您觉得个人出于兴趣所开展的二次创作,像是剪辑视频、写作同人小说这般的情况,究竟应当更多地被视作合理使用呢,还是理应先去获取相应授权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


